一、产权划分及维护管理
1.根据《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规定,供水设施产权分界点为贸易结算水表。水表(含)水源侧之间的供水管线及附属设施(简称户外)由供水企业维护管理;水表另侧的供水管线及附属设施(简称户内)由房屋产权单位维护管理。
2.突发性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漏水,拨打清泉热线96390。
3.户外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报修,或用户反映水质、水压问题,请拨打清泉热线96390,亦可在网上报修。
4.公司及下属各供水公司地址:
a.宁波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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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新河路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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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海曙供水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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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苍松路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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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江东供水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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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甬港南路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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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江北供水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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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宁慈东路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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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镇海供水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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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后大街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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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北仑供水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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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区黄山路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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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鄞州供水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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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天童北路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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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水申请手续
1.居民用水申请
申请条件:在宁波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服务范围内的居民用户,申请之前贸易结算水表无欠费。
办理所需证件:不动产权证、身份证
办理流程:需要办理报装申请的居民可持办理所需证件到就近的供水营业窗口进行办理。
2.单位用水申请(含店面房,不包括房产小区开发)
申请条件:在宁波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服务范围内的单位用户。
办理流程:需要办理报装申请的单位客户可持单位公章到就近的供水营业窗口办理手续,并承诺能够提供以下资料(申请时无需携带)。
一般单位客户:①立项文件(复印件)②规划红线图(复印件)③给排水总平面图(复印件)
店面房客户:①不动产权证 ②身份证
三、用水安装程序
(适用于无外线工程,不包括房产小区开发)
1.办事时限
1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查勘,1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通水。(所涉及的时限不包含因不可抗自然因素、政府重大事件活动期间要求停工以及客户客观原因造成的延迟。)
2.验收标准
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相关规范。现场验收应根据竣工资料对现场管线进行核实,验收水表和阀门及其防坠网、井室等是否符合规范、图纸和公司相关管理要求,核实标志桩和标志钉等关键节点;GIS管理人员应对关键节点进行测量核实。
四、如何能获取水费增值税发票
单位用户要获取水费增值税发票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①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且单位名称与在我公司开户名称一致。
②已办理《自来水费结算协议书》,水费通过银行托收结算。
符合上述条件后,客户可持开票资料(包括开票名称、税号、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等信息)并加盖公章后,到就近的供水营业窗口办理增值税用户登记手续。自办理日次月起开具水费增值税发票。
五、用户变更过户
客户因房屋产权过户、转让等原因需变更用水人的,请新客户携带不动产权证、身份证到就近的供水营业窗口办理过户手续。经查无欠费的,从下月起按新户名记名收费。
六、水表停用(销户)
客户因房屋拆迁或其他原因需拆除水表停止用水的,应到就近的供水营业窗口办理拆表报停(销户)手续,并缴清水费。
销户需提供拆迁协议,居民用户随带不动产权证和身份证,单位用户随带不动产权证和单位公章。
七、银行托收帐户变更
通过银行托收水费的单位客户,因开户银行或银行帐号变动等原因需要变更托收信息的,应及时到就近的供水营业窗口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订《自来水费结算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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